非碘盐供应泛滥可能危及我国科学补碘成效
发布时间:
2019-10-31
因此此次事件的起因是,目前该市由于缺碘引起的地方病有抬头趋势,特别是妇女、儿童由于缺碘引起的克汀病、地方性甲状腺肿及儿童智障等问题屡有出现。该市民因为缺碘造成的地方病今年有抬头的趋势,主要原因是市面上销售的无碘盐造成的。
10月22日辽宁某地日报刊登文章《我市发出紧急通知 禁止销售无碘食盐》:日前,该市市场监督事务中心盐政部门向全市各食盐零售网点、超市、个体工商户发出《关于禁止无碘食盐销售的紧急通知》,并走进部分农贸市场和大型超市进行宣传,即日起未经相关部门许可,销售无碘食盐均属违法行为。
因此此次事件的起因是,目前该市由于缺碘引起的地方病有抬头趋势,特别是妇女、儿童由于缺碘引起的克汀病、地方性甲状腺肿及儿童智障等问题屡有出现。该市民因为缺碘造成的地方病今年有抬头的趋势,主要原因是市面上销售的无碘盐造成的。
为此,该市下发《关于禁止无碘食盐销售的紧急通知》,从10月21日开始在该市区内禁止食盐销售网点销售无碘食盐。同时明确,在缺碘地区的食用盐市场销售不合格碘盐或者擅自销售非碘食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没收其经营的全部盐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该盐产品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针对部分市民对无碘盐有特别需求的情况,该市将在近期内审批固定销售网点,患有甲状腺方面疾病人群凭县级以上人民医院开出的证明,到该市行业主管部门确立的无碘盐销售网点购买。
观察
随着2017年1月盐改新政的全面实施,市场竞争主体增多以及由此诱发的无序竞争问题,全国市场非碘盐供应泛滥成灾,我国原本已取得显著成效的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工作面临新的危机和挑战。主要存在以下两方面问题。
1、食盐加碘浓度标准不一,跨区域销售对持续消除碘缺乏危害造成不利影响
从2012年3月开始,全国各省(市、区)可以根据本区域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加碘水平。在传统食盐专营体制下,这原本不是问题,但随着食盐销售区域限制的打破,碘含量标准问题成为食盐质量安全的一大隐患,可能危及科学补碘工作。从近三年各地公布的食盐质量抽检情况看,食盐质量抽查不合格现象仍时有发生,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跨省销售的食盐碘含量不符合当地标准。
2、非碘盐销售泛滥,我国来之不易的消除碘缺乏成效可能毁于一旦
盐改新政实施后,跨区域销售成为食盐市场新常态,本事好事,但对非碘盐的销售也由此开了一个大口子。由于现行法规并未规定区域内非碘盐的供应主体,各生产企业为了扩大销量,对非碘盐的销售采取了完全放任的方式。国家虽然规定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非碘盐的产量不能高于10%,但个人估计国家相关部门并未对各企业执行情况进行核查。有些省市地方政府虽也发文明确过当地非碘盐的惟一合法供应主体为当地盐业公司,但相关执法部门对市场上泛滥的非碘盐供应问题监管不力。盐改方案中规定的90%合格碘盐食用率难以实现。据悉,我国许多省市合格碘盐食用率普遍呈下降趋势,如某沿海省份2018年合格碘盐食用率已经由盐改前的95%左右下降到目前的75%,有些市县甚至已经下降到60%以下。由此推测,盐改两年多来,我国合格碘盐食用率可能已经下降到一个比较低的水平,非碘盐供应泛滥,极有可能是的我国防治碘缺乏危害的成果毁于一旦。
建议
为此,笔者建议:
一是通过国家立法或部门规章的形式,进一步明确非碘盐的供应和管理事宜。
我国现行的《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
第十五条 国家优先保证缺碘地区居民的碘盐供应;除高碘地区外,逐步实施向全民供应碘盐。对于经济区域和行政区域不一致的缺碘地区,应当按照盐业运销渠道组织碘盐的供应。在缺碘地区产生、销售的食品和副食品,凡需添加食用盐的,必须使用碘盐。
第十六条 在缺碘地区销售的碘盐必须达到规定的含碘量,禁止非碘盐和不合格碘盐进入缺碘地区食用盐市场。对暂时不能供应碘盐的缺碘地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暂时供应非碘盐;但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采取其他补碘的防治措施。对缺碘地区季节性家庭工业、农业、副业、建筑业所需的非碘盐和非食用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组织供应。
目前《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正在修订过程中,2018年5月国家卫健委曾就《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但目前尚未正式公布执行。
同时,在盐改过度期间,2018年7月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规范未加碘食盐管理保证合格碘盐供应的通知》(发改办经体〔2018〕802号 )也曾就非碘盐的供应渠道作出规定。
规范未加碘食盐供应范围。在碘缺乏地区,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应当主要销售加碘食盐,确保合格碘盐覆盖率在90%以上;在水源性高碘地区,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应当主要销售未加碘食盐,确保未加碘食盐覆盖率在90%以上。各省级盐业主管部门要会同卫生健康部门在本机构门户网站上公布本辖区内各县(市、区)盐碘浓度和高水碘地区名单,加强对食盐定点批发企业的指导,加大碘盐政策督促检查力度,确保把相关政策落实到位。
规范未加碘食盐供应渠道。在保证合格碘盐供应和区域人群碘营养水平适宜的前提下,各省级盐业主管部门要会同卫生健康部门,做好水源性高碘地区和其他地区特定人群的未加碘食盐供应保障工作。同时,严格规范未加碘食盐供应渠道,指导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在一定比例内生产未加碘食盐(编者注:10%),并向社会公布辖区内未加碘食盐销售网点信息,以满足特定人群未加碘食盐消费需要。
但从目前实际情况看,由于盐改新政放松了对食盐销售主体和销售区域的限制,各地市场非碘盐供应基本呈现失控、泛滥局面。从而直接导致了部分碘缺乏地区碘盐普及率和合格碘盐食用率的快速下降。
为此,亟需以国家立法或部门规章的形式,进一步明确非碘盐的供应和管理,明确在碘缺乏地区继续实行非碘盐的定点凭证供应制度。
二是建议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明确由各省食盐批发企业作为当地非碘盐的唯一合格供应主题,根据本地水碘含量情况和居民碘营养水平情况,合理设置供应网点,从而确保本地碘盐普及率和合格碘盐食用率,确保来之不易的科学补碘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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